苏州离婚律师费标准 苏州涉外婚姻离婚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费用是多少 苏城律师 【苏州离婚律师刘波,为您提供苏州离婚诉讼,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8962515722】网址:www.szothg.com
最近,刘波律师接受一起离婚诉讼案的代理。案件当事人杨女士与李某于十年前来苏州打工,2005年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购买一处77平米的房子,产权证登记为两人,2010年又在园区湖东购买一处110平米的房子,仍然为共同共有。2012年9月,李某和本公司一女产生婚外情,杨女士发现后一气之下和李某协议离婚,因当时一心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赌气放弃了两处房产,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2012年10月底,经双方父母做工作,两人又复婚。2013年8月,因李某和本公司女员工仍保持婚外情,经杨某多次劝阻,仍不思悔改并向杨女士提出离婚,起诉到法院。杨女士同意离婚,但就两处房产要求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李某认为,该两处房产系其复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坚持不同意分割。杨女士认为该两处房产是双方共同赚钱所买,第一次离婚时放弃是因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为此争执不下。那么该两处房产是否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就离婚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说第一次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是有效的,虽然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可请其变更和撤销,但如果共同财产分割时,无证据证明是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第一次财产分割应该有效的。所以李某和杨女士复婚时,两处房产应是为李某复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姻法四十二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第二十七条又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没有住处的,另一方应当给与照顾,考虑到杨女士在苏州无其他房产居住,同时考虑到离婚房产的客观情况,故法院调解该两处房产中其中一套77平米的房产归杨女士所有。刘波律师提醒离婚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切不可感情用事,一旦协议签字,手续办完,可就后悔莫及了。
刘波律师,1987年7月重点大学法律系毕业,于1989年起至今已连续从事专职律师工作28年,律师事务所离婚案件专业律师,对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有丰富经验。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
刘波律师
注册知名律师
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
刘律师:18962515722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586-588号
网址:http://www.jsszlls.com/
联系地址:苏州市姑苏区竹辉路586-588号
联系方式:18962515722 (联系我时请说明是从房旅网看到的,请验明证件当面交易防被骗!)
联系人:刘波
发布时间:2016-12-26
用户IP: 121.239.84.216
上传时间: 2016-12-26
我要宣传此条信息(复制网址给朋友):
[其他]•2025年土耳其医疗展商务参展团展位出售
[衡山]•可租可售
[安徽]•出售房产
[贵州]•贵州黔西南州安龙县城区4宗地块出让、
[韶关]•店铺急转
[遵义]•遵义汇川区中心土地转让
[贵阳]•贵州贵定县4宗商住用地净地出让
[贵州]•贵州贵定4宗地面积20亩到297亩净地出让规划价格可谈
[上海]•两室一厅便宜卖价格好谈
按省份进入房旅站点网: 北京 天津 上海 港澳台 河北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延边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湖南省 河南省 广东省 湖北省 广西区 海南省 四川省 重庆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区 新疆区 国外 其他 全部站点
Copyright 2008-2030 房旅信息网 Copration All Right Reserved 隐私保护
凡中科技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桂ICP备11001896号 客户服务邮箱:656898733@qq.com
网站网址: www.fogolu.com (注:本网信息为网友所发,交易请验清证件,以免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