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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百色被强拆者两年维权法院判决屡失公正“逗你玩儿”(图证勿删)

房旅会员   发表于 2016-01-25 20:35:02  查看:352  回复: 0 楼主
zhouzhejingxi
性别:男
积分:120
最近登陆:
2016-01-25 20: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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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周喆,身份证号:430521198208211671,性别:男,学历:本科,现年33岁,联系电话:18775645800。大学毕业后在广西某部队服役,荣立三等功两次。退役后为响应党和国家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号召,于2013年3月从河南商丘瑞新通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两台卧式旋转环保炉。2013年4月建厂完工,共花费400多万<有票据>。


一、事情经过


   2013年12月4日上午8点20分,靖西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陆伟带领县府办、公安局、环保局等部门在没有履行任何强拆程序下,非法拘禁当事人,雇佣日立320挖掘机将所有设备、房屋、电视机、消毒柜、饮水机等生产、生活用具全部捣毁并将捣毁的生产、生活资料以市场价格近三分之一的价格变卖到指定的废品收购店。变卖所得的30万也全部落入个人口袋。


二、行政诉讼


1.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靖西县人民政府非法限制周喆人身自由及强行捣毁原告厂房、机器设备和设施、原材料及生活资料的行政行为违法。


(2)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垃圾处理厂的相应经济损失人民币260万元。《400万的票据》


(3)依法支持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5万元、律师飞机交通费15000元、本人差旅费25000元、材料打印费500元、误工费25000元,共计人民币115500元;


2.庭审判决

历时两年之久,经靖西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一审、审监庭重审,百色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次、二次审理程序,作出(2015)靖行初字第2号、3号判决和(2015)百行终字第81、82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靖西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周喆固体垃圾处理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驳回周喆请求确认靖西县人民政府限制其人身自由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3)判决靖西县人民政府赔偿周喆固体处理垃圾厂30万的经济损失。


三、继续上诉前景堪忧,困难重重

1.行政诉讼劳命伤财

历时近三年之久,经一审、二审、重审程序,就只确定行政违法。而且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最高法院公布的“十大案例”中的第九个案例情况基本相同。但基层法院却一再作出与相同案例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实际上是在“叫板”最高人民法院。


2.未经质证、伪造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靖西县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全部证据均为复印件而且没有加盖部门印章,没有本人签字,相互之间更是矛盾重重,明显伪造。依行《证据规定》应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屡次在判决书中引用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实则公然违背司法公平﹑公正的宗旨。


3.二审法院直接认定本人建厂行为违法﹑应予取缔显属错误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八条“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本人的固体垃圾处理厂完全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2012年第32号 公告颁布的《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规定,选址也符合《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本厂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自己铺的石头路、山头上、不是水源区、不在城市规划区内、不是居民区>),应当颁发执照。然而各部门着实不作为,互相推诿,工商推环保,环保推发改委,发改委推国土,国土又推工商。跑了近一年,各部门都跑了好几遍。


4.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故意为靖西县人民政府开脱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中靖西县人民政府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第一,靖西县人民政府违法强拆给周喆带来的巨大财产损失(若非要强拆,请履行法定程序,提前告知,本人可以将设备处理给厂家及搬离生活资料等可得260万左右)。第二,县府办、电力公司、质量监督局等对捣毁后的物品肆意哄抢,整整装满5辆大卡车,最后以市场价格的三分之一变卖《变卖所得30万》。从《82号判决》和周喆提交的赔偿清单可以看出,只是要求靖西县人民政府退还变卖所得。显然,这不是赔偿。甚至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二审法院变相的支持了靖西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公然的“叫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国策。



5.原判明显偏袒被靖西县人民政府,有行政干预司法之嫌

 (1)在靖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中,靖西县政府否认此次行政行为是其所为,并陈述:“做为县级政府机构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内容行政,显然我们没有直接强拆权,所以这种违法的事我们不会做。”然而在靖西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靖行初字第3号判决中指出:“被告靖西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柜体垃圾处理厂予以强制拆除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试问到底是靖西县人民政府不懂法,还是靖西县人民法院是法盲?


(2)在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罗锡平审判长及工作人员就此案来回奔波和靖西县人民政府协商,据他(罗锡平)所述吃了几次闭门羹。最后本人被告知,最多只能补偿30万私了,如果同意就签字结案,否则就跟本人常年累月的耗下去。由于本人的强烈坚持原诉讼请求,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14)百行终字第76,79号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靖西法院重审。本人去拿判决书时被告知这么一段话:“我们(百色市中院行政合议庭)已经尽力了,你也知道现在我们国家的司法环境不太好,司法没有独立,对于你的遭遇我们只能表示同情,请你也要体谅我们的难处。”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而在本案2015年8月27日的开庭审理中,上诉人问及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为什么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就是不能出庭,也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没有答辩,相反百色中院行政庭长罗锡平既本案二审的审判长回答道:“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是应当不是必须,你要深刻理解法律,而且现在情况就是这样,你还想不想继续审理下去?”。


四、恳请主持公道


本案中,靖西县人民政府在没有履行决定、催告、陈述、申辩、复核、决定执行等程序下将周喆的固体垃圾处理厂强制拆除,非法拘禁当事人,其违法性事实十分清楚。然而一审、二审法院反复作出与依法治国基本国策背道而驰的判决。历时两年多的财物、精神折磨,本人已心力憔悴,就是现在每个月要偿还的利息就达三万之巨,因此也无数次闪过同归于尽的想法。后于2015年11月24日提交了行政再审申请书,并提笔再次向各位媒体求助,希望能在你们的帮助下让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尽快、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叩谢!


附:一审重审、二审二次审理判决书

   被强拆时厂房原貌

   本厂设备质量,环境体系认证书及专利号

   靖西县政府职能部门对本厂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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