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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月物流:利用合法武器,避免74万高额赔偿

房旅会员   发表于 2019-08-09 15:25:57  查看:772  回复: 0 楼主
苏明玉
性别:男
积分:5775
最近登陆:
2020-11-10 09:24:36
发贴数:301

在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官方公众号有这样一篇文章:”京师新闻|巨额纠纷一朝结,当事人致谢京师律师赠锦旗”

 

事件是这样的:

 

2016年9月,成都华月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月”或“委托人”)与某知名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物流运输合同”,约定华月为其承运价值人民币160万元巴博斯50GR汽车一台。之后华月又以微信沟通的方式委托另一物流公司运输该巴博斯汽车。但不幸的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巴博斯汽车严重受损,交警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其后该汽车销售公司便将华月、承运人、事故车辆老板及司机诉至成都市金牛区法-院。

 

2017年8月,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决华月承担车辆全部损毁责任,赔偿汽车销售公司损失共计740410元。在法定期间内,华月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华月面临74万余元的巨额赔偿。更不幸的是,此次运车,各方均未购买保险,对于一家运一台车除去成本可能只赚几百元的小型物流公司来说,这无疑是一次致命的打击。

 

重点来了:

 

总而言之就是:华月物流和某公司签署合同,运输一台价值160万的车,接车后又转给其他物流公司负责运输,华月没有给这辆车买保险,承运的物流公司也没有给这辆车买保险,然后出车祸了。

 

下面就是华月物流如何在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利用法-律武器,避免74万高额赔偿的具体情况

 

摘自”京师新闻|巨额纠纷一朝结,当事人致谢京师律师赠锦旗”

 

在山穷水尽之际,华月于2017年9月委托了京师成都律师吴余茹、徐峥代理此案件。两位律师经过缜密的分析,为当事人出具了详尽的诉讼策略方案,缜密分析了案件的几种可能性以及如何运用法条导致对案件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综合分析了几组可能适用的法-律关系后,鉴于驾驶员司机及事故车辆老板的赔偿能力有限,两位代理人建议当事人以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采用委托时尚未生效,将于一个月后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一条法条起诉实际承运事故车辆的物流公司。

 

由于委托人公司案发时管理混乱,能提供的除了手机上一些残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金牛区的法-院判决,没有任何其他有利的证据,而实际承运该事故车的物流公司不仅否认与华月物流存在合同关系,还认为其公司与华月物流联系的员工属于接私活,与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为了提高胜诉的可能性,两位律师前后多次到委托人公司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固定证据,经过多次的完善与补充,终于形成了一条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让原本无望的当事人多了一丝希望。

 

由于两位律师选择的最新生效的法-律恰好适合委托人的情形,整理提交的证据如期达到了证明目的,在多次与法官沟通、前后经过了三次庭审后,法-院判决由实际承运事故车辆的物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拿到判决后,华月物流的负责人都觉得不可思议,原本预计的是能少承担一部分的赔偿金都是最好的结果,没想到在两位律师的努力下不用承担一分钱的赔偿责任!

 

虽然案件的证据有限,主要为残缺的聊天记录,被告公司对主要事实进行否认,又面临新法的适用问题。但在两位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取得了最终胜利!


 

 
 来源:济南房旅 www.fogolu.com | 提供者:苏明玉 | 我要宣传信息: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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