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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验房师:依法拒绝收房的十种情况

房旅会员   发表于 2013-07-30 11:49:17  查看:274  回复: 0 楼主
小太阳508
性别:男
积分:370
最近登陆:
2013-10-12 11:53:39
发贴数:14

根据《住宅建筑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南宁验房师建议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房:
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
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
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
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文章信息来源:http://www.jingliangyf.com 

 

 
 来源:南宁房旅 www.fogolu.com | 提供者:小太阳508 | 我要宣传信息: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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