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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银监会对P2P的“1号精神”

房旅会员   发表于 2015-01-27 09:25:10  查看:302  回复: 0 楼主
李佳颜
性别:女
积分:390
最近登陆:
2015-05-23 09:53:52
发贴数:18

近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首次对2015年P2P行业的发展提出了“1号精神”,他表示,新的一年将继续鼓励P2P行业的创新活动,支持走可持续、健康发展之路。

具体而言,他对P2P行业的监管提出了八大建议:

首先,应创新监管

针对P2P行业的特点,监管体系也要发展创新。要加强“互联网化”、“信息化”监管手段的探索和建设。注重信息的监测分析,打造各类“线上”监管工具和专业化系统;明确统一的监管标准。

按照业务实质,强化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同质同类业务应遵从同样的监管规范;培育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做好跨部委的横向监管协调,强化全国与区域的纵向监管联动,引入审计、评估、法律、新闻媒体等市场化专业机构的评价、监督功能,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同时加强知识宣传普及和投资者教育。 

第二,适度监管

P2P行业的监管将坚持从风险防控的目的出发、从公众合法利益的保障出发,明确“红线”、坚守“底线”、筑好“高压线”。 

P2P从业机构应当珍惜发展环境,做到守法合规,立足长远,夯实基础,以负责任的态度经营发展,防控风险,稳健扎实地服务金融薄弱领域的真实需求。

第三,分类监管 

对于不同类型的P2P业态,依据其金融类别属性、业务复杂性、涉众性、金融关联性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的监管方式。

例如,对于提供微小金额、特定群体和人数有限群体的P2P服务,应注意发挥自律规则和市场竞争的作用,避免赋予过高的监管成本。

第四,协同监管

 

由于互联网跨地域、跨行业、跨时空的无边界特点,P2P业务增加了交易的瞬时性、跨界性和关联性。

P2P的监管应关注金融行为的本质属性,存款、贷款、汇款、代理销售等金融业务,不因处于互联网环境而发生质的改变,仍需遵守现有的金融法规,各个环节的经营主体仍然承担风险责任 

在此基础上,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按照互联网运行的特点,推进监管的“无缝对接”

第五,P2P应当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则

已有监管法规做出规定的,应遵守现有规定,尚无明确法规规则的,应遵循金融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律和准则,服从行业操守,等待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明确。从事金融信息服务的应明确自身的信息中介地位。

第六,P2P应围绕实体经济的需要进行创新

P2P行业要注重发挥互联网的优势,顺应互联网的规律,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有利于管控金融风险,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丰富客户选择

第七,信息要充分披露

互联网的特征是信息公开透明,P2P平台的信息透明度应当遵从更高标准,服从更严要求。

P2P机构的业务经营要经得起外部审计、经得起法律审查、经得起外部评级、经得起新闻监督。

P2P从业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要做到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产品、了解你的风险。把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置于更高的地位。

第八,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应处于核心位置

互联网交易的“非面对面”特性,一般投资者只能按照产品提供者给出的提示进行操作。

P2P平台要以更严格的标准强化投资者保护、风险意识培养和金融教育等功能。同时,要保护客户的合法知情权、个人信息等。

 

据悉,2015年,我国的P2P行业将在创新与融合中快速发展,相关法规也在紧密制定中,一行三会将尽快择机发布。

从现有的进展情况看,一行三会在P2P的监管上将加强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在这方面,现有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将可以发挥出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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