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话题 | 政府让科技城边建边批却遭强拆福州高新区被指耍流氓 |
房旅会员 | 发表于 2017-05-11 10:18:31 查看:119 回复: 0 | 楼主 | ||
经合法挂牌取得的土地、经依法审批具备总平、立项、施工图、建筑定位测量报告等材料,并经准许在建成2.46万平米的情况下,突然接到执法局的强拆通知。这突如其来的变故,感觉有人在耍流氓。 边建边批获政府准许 位于福州高新区的“全国高科技(海西)产业化基地”,是福州舒鑫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 2010年,舒鑫公司通过土地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高新区南屿片区工业用地,并获得发改委“全国高科技(海西)产业化基地项目”的立项批准。 由于该项目用地属“毛地”挂牌出让,当时尚有农民未落实搬迁安置,闽侯县南屿镇政府等部门单位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经过5年多的努力,完成土地征收、整理等前期工作,但至今仍未能全部交地。 为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舒鑫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在质监部门提前介入的前提下,先进行项目桩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并获得准许。
舒鑫公司在指派专人跟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前提下,组织进行场地平整,并进入桩基施工。2016年8月,开始进行部分建筑上部建设。 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现场施工进度与“两证”手续办理进度脱节,即实际施工超出先行施工许可范围。为此,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12月26日针对舒鑫公司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了处理认定函。 该“关于福州舒鑫有限公司全国高科技海西产业化基地未批先建情况规划认定函”,明确提出了“经过比对已审批的土地证、立项、规划总平、施工图以及建筑定位测量报告等文件材料,发现现场建设基本符合审批情况,明
确认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况,请执法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意见,要求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予以处理。 舒鑫公司接受该处理函后,多次上门催促执法局办理违规处理工作。但相关部门以领导调离等原因互相推诿,导致至今已4个多月过去均未予以执行。由此造成舒鑫公司后续建设审批手续无法跟进办理,项目一度停工,给舒鑫
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 图:盖了这么多章都没算数了? 突然发出强拆决定被指违法 在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12月26日向舒鑫公司发出《认定函》后,舒鑫公司便催促执法局给出整改意见,从而让科技城的建设也停顿了下来。 但令人意外的是,停工期间的科技城工地,等到的却是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5月3日、5月5日,福州高新区执法局分别作出了[2017]00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5月9日,执法局又贴出了[2017]003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舒鑫公司在5月10日17:00时前自行拆除;逾
期拒不拆除的,执法局将强制执行。 头天发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次日就得自行将2.46万平米的建筑物强制拆除,这个未经合法送达、也未履行法定听取当事人申辩、听证、公告等程序的法律文书,被法律专家指出是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行
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的。具体如下: 首先,高新区执法局无权作出《决定书》,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 根据该法第68条规定,只有城乡规划部门才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即便执法局有权作出,也不能在前面发出的两份决定未经撤销的情况下,径直作出新的《决定书》。 图:存档的报批材料
其次,决定书所阐述的情况与实际事实严重不符。 《决定书》称:“福州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福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分别于2016年9月18日、2016年12月16日、2017年2月28日先后三次向你单位送达《责令停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通知书》,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你单位置之不理,继续施工抢建。” 这个表述与事实有严重出入,舒鑫公司称,其在2016年12月8日之后就再也没有施工了,不存在“你单位置之不理,继续施工抢建”的情形。况且,舒鑫公司也从来就没有收到过上述所提到的通知书。
再次,高新区执法局在作出处罚之前,未告知舒鑫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即剥夺了舒鑫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辩权和陈述权,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32条之规定。 本项目涉及拆除面积达2.46万平方米,属于重大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当进行听证,但执法局并未依法进行听证。 再者,高新区执法局于5月9日贴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舒鑫公司在5月10日17:00前,即只有一天时间,要自行拆除2.46万平方米的建筑物,这不符合现实;而且,执法局不给舒鑫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的机会,并在《决定书》末尾还警告舒鑫公司:“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执行”,这已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
最后,舒鑫公司的建筑物属于采取改正措施即可消除影响的类型,并不是依法非强拆不可的情形。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舒鑫公司的建筑基本符合审批情况,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况。为此,还有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处理认定函予以证明。 图:规划建设局的认定函
鲁莽强拆必将造成上千民工维权 舒鑫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获批先行施工,且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一直向规划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证,但被以各种借口拖延。而高新区执法局突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是主体不适格,而且未履行法定的听
取当事人申辩、听证、公告等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如果执法局坚持违法鲁莽执法,必将造成舒鑫公司上亿元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会让导致公司破产。 公司一旦破产,就会有上千名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如果拿不工资的农民工要上访维权,必将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稳定,难道高新区希望看到那一幕的出现? 当下,福州高新区执法局只有撤销该《强制拆除决定书》,回到规划建设局的《认定函》上来进行依法处理,才有可能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否则,必将造成违法执法的一错再错,给社会埋下极其危险的安全隐患。 法治,有良法善治之原则。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善治是良法的支撑,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良法善治是法律体系与治理体系的良性互动,是法治建设与社会建设的有机融合,也是法治精神与治理共识的高度契合、制度文
明与法治文明的同步推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之意。良法善治不只是一种理想建构,更重要的是一种实践努力。 为此,希望福州高新区执法局能遵循良法善治原则,巧妙地化解社会矛盾,从而更好地维护省会福州乃至整个福建的和谐和安定稳定。 关于本事件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关注。(作者:齐凛然)
|
||||
来源:深圳房旅 www.fogolu.com | 提供者:wlj0427 | 我要宣传信息:加入收藏夹 | ||||
[举报] [点评] [回复] | TOP |
按省份进入房旅站点网: 北京 天津 上海 港澳台 河北省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黑龙江 延边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湖南省 河南省 广东省 湖北省 广西区 海南省 四川省 重庆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区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宁夏区 新疆区 国外 其他 全部站点
Copyright 2008-2030 房旅信息网 Copration All Right Reserved 隐私保护
凡中科技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桂ICP备11001896号 客户服务邮箱:656898733@qq.com
网站网址: www.fogolu.com (注:本网信息为网友所发,交易请验清证件,以免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