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话题 | 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竟对白庙城中村项目安置区违法工程束手无策 |
房旅会员 | 发表于 2017-05-28 11:31:59 查看:140 回复: 0 | 楼主 | ||
位于郑州市东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的白庙城中村项目安置区1-7号楼及幼儿园项目,建设单位并不是河南升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升科置业有限公司只是报批手续单位,接手时已经封顶,不知道白庙城中村项目安置区是由哪个建设单位所建)。 郑州市建委2016年5月20日给业主代表的《依法行政》回复中称:经调查了解建设单位已于2016年1月27日把该项目的1—5、7号楼交付给村民业主使用,未向建委质量监督站报送验收相关资料,不符合建设部文件第1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要求,已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及全数整改 2017年5月5日《郑州市建委关于群众举报件的回复》中称:该项目在开工时,在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办.理质量监督登记、取得施工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属违法工程。 2016年5月10日,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监督人员和业内专家共同进入现场了解情况,随机抽查了实体质量,并下发了正式整改通知。鉴于该项目1-5号楼全部及7号楼中单元于2016年1月27日已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6年6月1日正式立案提请执法,但经多次口头及书面敦促后,由于建设单位一直推诿拒绝配合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调查取证工作,该案仍处于催告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阶段。 对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已于2016年6月1日进行立案查处,该案件目前处于调差取证、催告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阶段。 2017年5月5日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给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白庙城中村项目安置房小区进展情况汇报》提出:项目于2013年8月14 日办.理监督手续,形象进度为基本竣工,1-3、6、7号楼于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2月5日相继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4-5号楼、南区地下室1于2016年9月28日取得施工许可手续。 对于6号楼及7号楼东、西单元,建设单位一直无法提供监督档案归档及竣工验收所需资料,无法满足竣工验收相应条件,导致竣工验收一直无法进行。 针对该项目未经竣工验收便擅自交付村民使用的1-5号楼及7号楼中单元,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组织建设单位组织人员进行逐户回访,对回访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牵头要逐一整改并留存影像资料。多次敦促后,建设单位仍以工作难度太大为由拒绝开展。 鉴于该项目大部分业主为白庙村村民,且建设单位河南升科置业有限公司为金水区开发企业,造成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极为被动,建议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协调金水区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共同推进解决该项目后续问题。 河南升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白庙小区(村民安置房)存在着违反国 家法 律、法规强 制性规定之处,白庙小区(村民安置房)经郑州市城乡建设委 员会抽查时发现墙面、层高、电梯、消防、排水等十多处质量问题;郑州市公 安消防支队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中称,白庙小区(村民安置房)存在着十多处消防安全隐患;郑州市建设委 员会专 业审 查意见显示白庙小区(村民安置房)存在众多违反强 制性法 律规范的质量问题;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回 复的白庙小区(村民安置房)的容积率达7.17,超过了国 家高层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5的相关法 律规定;安置房内电梯未经检验投入使用,造成人员伤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整整一年的时间,就因为建设单位河南升科置业有限公司为金水区开发企业,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明知道白庙小区(村民安置房)属违法工程,明知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却无可奈何,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呢?如果说2016年1月27日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那么这次30名商品房业主实名举报还无动于衷呢? 为什么在举 国 上 下开展反腐斗争、要求党 员干部廉洁自律的今天,仍然出现“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出现以公权挑战法律的事件呢? 当出现群众举报时,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信访局王姓处长竟称“该项目是金水区政府负责的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多次拒不配合,无笔录。我们(建委)对此种情况毫无措施、无能为力,无法处理”。试问,郑州市建委的职责是什么?再问金水区政 府是“法外之地”?三问,会议纪要可以和国家法律抗衡吗? 总书记在重要的反腐论述里反复明确提出:有些事情做了就要付出代价。难道这些行为能够超越总书记的说法,不付出任何代价?难道,郑州市金水区的单位领导干部,就有法外的豁免权?就能不受党纪、国法约束? 建议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学习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渎职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第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三百九十八条至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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